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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支部党员张会:一案跟踪十余年 为患者提供法律援助

浏览:7597 发布人:宣传部 2020/07/14/7:52
    2020年5月22日,民革安徽省财政厅支部党员、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会,收到当事人吴静(化名)父母及外公外婆送来的一面锦旗,感谢他10余年来为吴静提供的法律援助。
    2005年3月11日,吴静因患急性阑尾炎入住合肥某医院,并于当晚行阑尾切除手术。术后,吴静因浑身乏力、全身浮肿先后在解放军455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并最终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须长期透析治疗。吴静当时仅10岁,为全国年龄最小的尿毒症患者。后吴静父母听说医院在为吴静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大量新型抗生素“阿奇霉素”,可能是造成吴静肾损伤的重要因素。其家属准备起诉该医院,但为给吴静透析治疗,家里已经花光所有积蓄,无力承担起诉所需要的律师费用。
    当时,在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张会接受指派,为吴静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为明确该医院在为吴静治疗、用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张会购买大量医学书籍,钻研医学知识,研究案涉药品“阿奇霉素”使用说明书,并收集相关司法案例、学术论文等资料,了解该抗生素对儿童肾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确切了解案件事实后,张会代理吴静以这家医院为其治疗过程中违规用药、超剂量用药导致其肾损伤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会代表吴静参加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组织的听证会,运用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充分发表听证称述意见,指出院方在为吴静诊疗过程中出现的诊断、用药过错等。最终,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医院对吴静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0%。
    2008年11月2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医院赔偿吴静各项损失合计206640.51元。一审判决后,吴静和医院对判决结果均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改判该医院对本次医疗损害承担40%赔偿责任。
    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张会即代理吴静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请再审。
    2011年10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合重审。张会再次为吴静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本案的再审庭审程序,并通过努力最终促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该医院赔偿吴静各项损失241380.76元。
    此后,吴静长期行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治疗。
    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张会再次代理吴静向当事医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经与吴静本人及家属、医院、医患调解委员会多次沟通协调,吴静与该医院在2020年4月22日达成调解意见,并于当日签署《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医院共计赔偿吴静各项损失209万元。当日,张会就上述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得上述调解协议书具备强制执行力。
    至此,一场历时10余年的医患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受援助的当事人和医院均对张会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表示高度赞扬。
    从业10余年以来,张会为人正直,讲究诚信,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坚持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行业内口碑良好,展示了民革党员律师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助力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风采。目前,张会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成员,2019年度、2020年两次入选度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指定承办律师名单。 (民革安徽省财政厅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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