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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歌舞厅、商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安全责任公告制度

浏览:4431 发布人:参政议政部 2009/09/16/10:17
建议对歌舞厅、商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
实行安全责任公告制度
 
合肥市民革成员霍开兵反映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的歌舞厅、商场、网吧等场所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如2008年9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的舞王俱乐部火灾造成43人死亡和88人受伤;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6万元;2006年6月4日,平顶山市一家网吧发生火灾,因网吧门窗被锁,致使大火燃烧后网吧内人员无处可逃,造成2人死亡、25人烧伤的严重后果,其中最小的仅有12岁。事后调查证实,这些事故的发生几乎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有关,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政府的形象。
这些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为有效遏制这种状况,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督,把突击检查与常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毕竟,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源头堵住了,事故自然就会减少了。
为此建议:
1、对歌舞厅、商场、网吧、宾馆、医院、影剧院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行定点管理,明确安全督查责任人,并在这些场所的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的公告牌予以公告。这样,责任明确了,既可解决职能部门的缺位问题,也便于消费者监督举报。
2、安全督查责任人依法定期对负责的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把检查处理结果及时发布在公告牌上,这样也方便了广大消费者选择消费场所。
3、对不作为的安全督查责任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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