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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十报十不报”

浏览:22188 发布人:参政议政部 2011/11/28/17:2
1、对中央重要方针政策出台后和国内外重大事件发生后,有代表性人物的重要表态,或有独到见解的反映,要报;一般性的表态,可不报。
2、对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题,有创新意义的理论观点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策性思路,哪怕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提出的,要报;“炒冷饭”或缺乏可操作性的,不报。
3、对可能引起全国连锁反应或导致当地经济和政治生活严重紊乱,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重大事件、举措、行为,要报;一般性的情况、事件,可不报。
4、对改革开放中具有普遍性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要报;党政已有反映的,可不报。
5、对群众情绪的普遍性变化,有可能引发局部性社会动荡的突发事件,即使处于苗头状态,要报;对个别人的牢骚、不满,一般性社会治安事件和群众纠纷,可不报。
6、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情节恶劣、民愤很大而由于关系网的保护反映不上去的,要报;一般性的案件或道听途说的,可不报。
7、对灾情严重,当地干部群众情绪动荡,需要中央或上级领导机关采取紧急措施的,要报;一般性灾情和救灾情况,可不报。
8、民族宗教工作中的突出矛盾、突出问题,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可报;民族宗教工作中的一般性情况,可不报。
9、对委员直接了解到的台港澳人士和国际人士针对我国内政外交发表的确有分量的评论,要报;对不是委员第一手掌握的或分量不够的,可不报。
10、对统战工作和政协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包括委员履行职责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的情况,要报;一般性的工作议论和工作动态,可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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