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中山画院(以下简称为本院)。英文名称是ZHONG SHAN PAINTINGS INSTITUTE OF AN HUI, 英文名称缩写是:ZSPIAH。
第二条 本院性质是以民革党内书画、摄影家为主体和与民革有联系的专业人士自愿结合而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院宗旨是: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弘扬祖国的民族传统文化,倡导创新、求实、团结、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活跃学术思想、陶冶艺术情操,积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本院的一切活动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院接受民革安徽省委员会领导。本院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
二、举办美术、书法、摄影业务培训交流活动;
三、组织开展与海内外书画界的联谊与学术交流;
四、组织编印美术刊物及画册;
五、推荐会员参加中央和省内外举办的各种艺术创作交流和评选活动;
六、参与和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七、表彰、奖励在本院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院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拥护本院章程,有加入本院意愿。个人会员应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批准为国家级和省级美协、书协、摄协会员;
二、从事艺术创作在5年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作品,在本院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从事美术、书法、摄影、艺术史论研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关文章;
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现担任美术、摄影的新闻工作者;
五、有志于书画摄影艺术并热心和支持本院创建与发展有关的 人士;
六. 单位会员应是地、市级书画社(院)。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院程序:
一、 交入院申请书;
二、 本院两位会员介绍;
三、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的活动;
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支持本院的创作交流活动;
六、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即视为自动退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或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或拒不执行本院决议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院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院务委员;
三、审议院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由院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院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院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院务委员会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院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院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院设立院长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组成。院长联席会议领导本院工作,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院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院长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总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院长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副院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院的发展和业务工作有较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应是书画、摄影和艺术评论方面的专家;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院院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院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院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经院务委员会通过,可由副院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院务委员会和院长联席会议;
二、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院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院的常务副院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院长联席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院实行名誉职务聘任制。由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专家委员会委员若干名。名誉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正高职称的著名美术家、书法家和摄影家;
二、支持本院工作的省部级领导和老同志;
三、从事美术、书法、摄影理论研究的知名学者;
四、港澳台知名美术家、书法家、摄影家和旅居海外的知名人书画家;
五、对本院业务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有关方面人士。
第二十九条 本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革安徽省委宣传部,负责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与审计制度,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加以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务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院换届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院章程修改,须经院务委员会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院修改章程,须在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修改后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院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革安徽省委员会监督下成立清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节余的资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 2007 年 4 月10日安徽中山画院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黄山市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院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