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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査市县(区)法院执行当事人退费规定情况的建议

浏览:6020 发布人:参政议政部 2017/04/18/8:53
    民革芜湖市委会反映,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根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见,胜诉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退还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已经一年多了,各级法院部分已经贯彻实施,但仍有部分法院没有实施,胜诉方当事人对法院做法有异议。
    建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调研分析论证,督査市县(区)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退费规定情况,使得该法律规定得到具体落实,以减轻胜诉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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